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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结构管标准规定:轧热(挤压、扩)大口径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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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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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结构管标准规定:轧热(挤压、扩)大口径
结构管标准规定:轧热(挤压、扩)大口径

结构管标准规定:轧热(挤压、扩)大口径

结构管标准规定:轧热(挤压、扩)大口径钢管3000mm~12000mm;冷拔(轧)大口径钢管2000mmm~10500mm。大口径阀门的口径大于100cm以上。


大口径钢管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水煤气输送钢管、铸铁管等管材,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;


2、无缝钢管、焊接钢管、管径宜以外径×壁厚表示;


3、塑料管材,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;


4、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,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。

大口径钢管交货长度规定:


1、通常长度(又称非定尺长度):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,均称为通常长度。


2、定尺长度: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是合同中要求的某一固定长度尺寸。但实际操作中都切出定尺长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偏差值。


3、倍尺长度: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合同中应注明单倍尺长度及构成总长度的倍数(例如3000mm×3,即3000mm的3倍数,总长为9000mm)。实际操作中,应在总长度的基础上加上允许正偏差20mm,再加上每个单倍尺长度应留切口余量。


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,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倍长尺度同定尺长度一样,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大幅度降低,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,其加价幅度同定尺长度加价幅度基本相同。


4、范围长度:范围长度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当用户要求其中某一固定范围长度时,需在合同中注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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